更新时间:2018-08-10 16:39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