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20作者:王华老师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编辑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
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省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1]》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发布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