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2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章住宿费编辑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
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编辑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编辑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编辑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