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2:35作者:王华老师
(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不作为问题线索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需要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条凡被问责的对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科级以上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书面正式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受到两项及以上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问责对象的领导实行倒查追究。
(一)本科室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培训以上问责的,对科室领导、单位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凡问责方式为停职反省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出现1起对涉事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2起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出现3起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再处理;
(三)出现集体不作为追究涉事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作为行为不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从重追究该单位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管辖范围内的不作为行为,能主动处理并报告的,可视情节不追究或减轻该涉事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被问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应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