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14)

更新时间:2018-06-28 13:38作者:才子老师

    为什么征求意见稿又从“法律行为”概念退回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呢?我的推测是,因为有法理学者和别的部门法学者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说,你们的民法典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别的法律部门就没有办法再使用类似概念,如“经济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等等。他们主张,民法仍然叫“民事法律行为”,给别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留下继续使用类似概念的余地。我理解立法机关的意思是,避免在个别概念上纠缠。请特别注意,征求意见稿,虽然继续采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却同时废弃了“民事行为”概念。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指称民事主体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无论其属于确定有效、部分有效、确定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此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与大陆法系民法通用的“法律行为”概念,是完全等同,别无二致的。“民事”二字,仅在表明专属于民法领域之法律概念而已。质言之,在废弃“民事行为”概念之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已经抛弃民法通则起草人赋予的特别含义,与大陆法系民法“法律行为”(Rechtsgeschaeft)概念,已毫无区别。可见,征求意见稿,并未退回到民法通则的立场,是值得赞同的。

    请看第一百条:“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以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为基础,文字稍有改动。须说明的是,在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建议删去本条。理由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可撤销的条件,没有必要再正面规定有效条件。的确多数立法例并不规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例如,德国民法典未规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仅规定各种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即使立法当时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案型均设有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动,仍然还会出现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新型案件,致法庭难于判断其是否有效。因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庭遇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新型案件,可以直接引为裁判依据。这就增加了法律的灵活性,体现了民法对私法自治内容的控制,能够较好地处理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征求意见稿保留此项规定的理由在此。

    值得注意的是,原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第(三)项要件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条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理由已经在第一章介绍公序良俗原则时谈及。这里讲为什么将“违反法律”一语,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按照民法立法和民法原理,法律规范有强制性与任意性之分,二者区别在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违反,而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任意性规定不同,不影响约定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未区分强制性与任意性,致民法通则刚刚实施的一段时间,法庭裁判合同纠纷案件,只要发现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便一律认定合同无效,损及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制定时,其第五十二条明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将任意性规定排除在外。

    为您推荐

    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养老金新政策,要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关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要求,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平均约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2019-06-13 04:57

    如何在另类面试问题中胜出

    在面试中,有些考官会先提一个不甚友好的问题,或者劈头浇你一盆冷水,让你在委屈和激愤中露出本色。在他看来,击溃你的心理防线,才能筛选出有心理承受能力的智者,找到能面对压力的新鲜血液。要想在压力面试中胜出,只能学会绕开陷阱,奋战到底。

    2019-06-08 03:00

    面试紧张时应该怎么办

    面试是进入公职机关的最后一道主要的门槛,因此可以说每一位进入面试的人,心里就像绷住一根弦一样,也就是说每位考生,都会以高度的精神状态去抓住这次进入角色的机会。出现紧张、焦虑的心情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认识了解,才能完全的克服。

    2019-06-08 02:58

    面对变故 学会自我解嘲

    面对降级、减薪、甚至解雇、离婚、丧子等变故,许多人反应过度,很长时间缓不过劲儿来。而有的人却能很快度过,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其决定因素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素质:心理复原力。有了它,人们不怕挫折;而缺少它,会特别害怕受伤害,不敢付出行动。

    2019-06-06 03:12

    办公室里该与不该谈论的话题

    办公室是一个充满原则、纪律,讲求策略的场合,更是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是非之所。既如此,办公室里谈个人私事是否妥当呢?网上调查显示,尽管九成以上的人认为“办公室里隐私不宜说”,但是她/他们又同时承认有在办公室里谈论涉及私人感情、家庭关系、同事喜恶和上下级关系等隐私性内容的行为。

    2019-06-06 03:10

    面试自我介绍的几大原则

    应聘到外企或其他用人单位时,求职者往往最先被问及的问题就是“请先介绍介绍你自己”。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待,它是你突出优势和特长,展现综合素质的好机会。回答得好,会给人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2019-06-01 03:19

    外企面试必须要注意的五“必要”

    到外企面试前,仅仅准备好一份简历是不够的,还要提前做好面试前的“功课”,这样面试通过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2019-06-01 03:16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