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29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六条被拆房屋的面积计算以国家规定的面积计算规则为准,核定面积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的,应当在实地测量的基础上按照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重新确定。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对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改造、扩建、拆建、加层、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按照土地价、建筑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定价,并按市场变化情况不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结构和成新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市场价格结合结构和成新结算。
以上经过结算后应补给被拆迁人的费用,均由房屋所有权人受益;应当由被拆迁人支付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