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29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十一条拆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拆除。
第五十二条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煤气、供水、供电、电讯、排水、广播电视等的管线,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拆除。
拆除后不需恢复的,不予补偿;拆除后需改线的,只补助工时费;重建管线需扩大规模的,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部门自理。拆除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管线,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凡在道路两侧临街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需合理承担与开发用地相应地段道路红线内一定范围的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拆迁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拆迁单位和个人。
六、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单位或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拆迁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