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29作者:三水老师
四、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十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村民住宅时,应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拆迁村民自住房屋,由拆迁人按照农户建设要求、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在规划的新村内进行安置。宅基地由村委会负责调剂解决。
第四十五条宅基地用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村民放弃宅基地而又需要安置的,在其宅基地不超过规定的范围内的面积部分按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对待。
第四十七条村民被拆除的附属设施(畜圈、厕所、棚架等)按规划要求不能迁建的,由拆迁人按其建筑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计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市政工程建设拆迁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建设是指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道路、广场、桥梁、涵洞、园林绿化、河道治理、防汛工程、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凡市政工程建设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拆迁范围内需拆迁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村民房屋,一律异地安置。
第五十条拆迁自管用房时,拆迁人按规定将拆迁安置补偿费付给自管房产权单位,使用人由自管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搬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