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审核机制,并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经审核批准,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同时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并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资产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
未经审核批准,政府职能部门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协作与监督)
对责任部门明确的执法和管理事项,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配合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动员社会参与)
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驻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者依法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服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等社会组织发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承接的公共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四条(基层民主协商)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协商。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约请有关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席社区代表会议,推动社区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五条(指导基层自治)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在人员、经费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并根据自治章程开展自治活动,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引入专业社会组织等方式,提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的规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