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07作者:李一老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配备工作人员、经费和资源,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
第六条(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等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面积、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第七条(主任职数与分工)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八条(内部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考核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
街道办事处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置或者依托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事务受理、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综合管理运行机制)
对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街道层面综合性事项,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就近、管辖有利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集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各类公共服务、管理和安全事项。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巡查发现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街面治安等领域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接受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第十一条(行政事务准入)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
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时,市级职能部门拟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听取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