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05作者:三水老师
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等社会组织发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承接的公共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四条(基层民主协商)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协商。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约请有关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席社区代表会议,推动社区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五条(指导基层自治)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在人员、经费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并根据自治章程开展自治活动,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引入专业社会组织等方式,提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的规范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十六条(参与权和建议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与街道有关的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研究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充分考虑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七条(经费等保障)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信息整合与共享)
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将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开放,实现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整合与分类共享。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对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