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05作者:李一老师
对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街道层面综合性事项,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就近、管辖有利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集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各类公共服务、管理和安全事项。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巡查发现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街面治安等领域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接受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第十一条(行政事务准入)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
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时,市级职能部门拟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听取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审核机制,并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经审核批准,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同时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并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资产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
未经审核批准,政府职能部门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协作与监督)
对责任部门明确的执法和管理事项,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配合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动员社会参与)
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驻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者依法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