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4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七)坚决落实国家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30年以上、获得国家颁发荣誉证书的优秀乡村教师,由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获得自治区颁发荣誉证书的优秀乡村教师,由市级给予一定奖励(待自治区出台具体的奖励发放办法和标准后,我市再参照制定);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获得市级颁发荣誉证书的优秀乡村教师,由县(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大力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实施单位:各县区、开发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编制、人社、财政、发改、住房、建设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解任务、细化分工,统筹安排推进步骤,有效推动支持工作。各级教育、编制、人社、财政、发改、住房、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要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认真研究,统一规划部署,扎实有效推进;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管理,采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方式,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乡镇中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和配套的岗位设置改革举措,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方案,积极服务乡村教师健康需求;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投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