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9: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棚改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具体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程序:
(一)购买主体根据本市棚改计划,对其中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项目制订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
(二)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职责任务,按照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
(三)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布相关信息、确定购买方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四)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接主体提供棚改服务的项目进展等情况实行跟踪监管,督促承接主体严格执行合同,并按照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检查验收、资金结算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完善贷款手续,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用于棚改的财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规定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年度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优先用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考虑物价、税费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按照要求填报统一的预算表,并随同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