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8作者:王华老师
为海口“双创”提供法律保障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严音莉介绍,通过调研,《办法》还对“三无”小区管理、二次供水、门前三包、六小门店的卫生管理等“双创”中出现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同时规定,餐饮、食品、旅馆、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等行业卫生设施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这解决了我们执法人员对‘六小门店’进行卫生检查、执法时,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孟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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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爱国卫生运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文明卫生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中强调,要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2015年7月,市委、市政府提出2017年把海口建成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对促进我市城市风貌的改善、城市品位的提升、发展环境的优化和市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我市创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改进加强。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为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有必要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确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办法》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15-2017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