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1:07作者:王新老师
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教师应有所倾斜。研究制订提高乡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政策。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16年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师休养。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对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各地可按高中、中职40%,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的控制标准,在属地区域内进行调控。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充分体现乡村教师的特点,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为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