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15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九条实施乡村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奖励扶持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村名师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对任期考核合格的乡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全面落实“楚天园丁奖”、“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十堰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