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15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章教师培养
第十三条探索建立乡村学校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依托汉江师范学院培养乡村学校教师,特别是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地方政府要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十发〔2011〕21号)提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从按学校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每年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教师培训;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到2020年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大“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统筹力度,整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着力支持乡村教师提升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培养教学名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训者队伍。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在保持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数和岗位比例。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在特级教师、十堰名师(十堰名校长)等评审和遴选工作中,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十六条加强乡村骨干教师队伍梯队建设,逐步培养一批乡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组成的梯级乡村骨干教师队伍,起到引领乡村教师队伍成长的作用。
第五章教师待遇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我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可继续执行。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