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3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期间,若国家、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办法或规定,从其规定。已按本办法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合法宅基地是指拥有宅基地审批文件或经征迁办、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核准确认的批准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渭南高新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渭南高新区征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