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39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二)产权清晰,面积准确;
(三)达到入住条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居住的基本要求,即照明灯具、卫生洁具齐全、天然气、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入户。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的产权证由拆迁人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办理。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自行组织;安置的商业用房由被拆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其收益逐年分配给商业房所有人。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按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拆迁通告发布后没有抢建加建行为的被拆迁人,按照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一)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连片空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
(二)合法宅基地范围内仅有已建成的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一层房屋的,按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一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0元;
(三)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二层砖混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一层砖混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四)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的三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二层砖混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五)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一、二层房屋未进行任何装修的,每建筑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二十九条严厉打击以套取不正当补偿为目的抢建加建的行为。如发现该行为,可向区综合执法局、规划土地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一经核实,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对抢建加建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把握标准,杜绝套取不正当补偿现象的发生。否则,取消其参与高新区有关项目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围攻、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抢占安置房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