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二)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晚婚年龄,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
第七条 住房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和重建安置三种方式。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鼓励选择货币安置或公寓式安置。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行政区域就近安置,可选择24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两种安置方式。为鼓励选择120平方米的安置方式,对选择120平方米公寓式安置方式的拆迁户给予1万元现金奖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