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享受住房安置资格:(一)被征收土地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分配权利的家庭,被拆迁户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自然院落为一户);
(二)户主由其他农村迁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现属于农村户口的;
(三)因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安置户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且宅基地系集体经济组织调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安置资格以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无相关证件的,由乡镇、村两级提供证明,经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认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视同合法建筑,可享受住房安置资格。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须由所在村(社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的,可以获取分支户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