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惠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2)
更新时间:2018-08-06 11:22作者:李天扬老师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准确的征地范围红线图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报批文件、资料等,在项目计划使用土地前6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须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上述内容做出结论性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到位,我市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不含房屋拆迁费用)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12万元/亩,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10万元/亩,惠东县、博罗县8万元/亩,龙门县7万元/亩。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但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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