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3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章搬迁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在征收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时限完成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在房屋全部拆除后支付,逾期未搬迁的,取消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60元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搬迁补助费按户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8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第二十二条过渡费在过渡期内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支付,超过过渡期按照两倍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为止。
征收有产权证的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支付,其它经营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
第二十三条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的,精装修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精装修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六章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及安置房屋建设
第二十四条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征收补偿费用按照预算数额一次性拨付到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专用账户,征收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支付费用决算。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可以先行支付,征收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支付费用决算。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屋由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其用地可以划拨供地,也可以通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商,由开发商提供安置房屋。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屋建设报建税费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办理。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收储土地项目的安置房屋建设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其它项目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支付建设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克扣、截留、非法占用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