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31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章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不得实行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只办理征收手续,不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参照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实行“拆一还一”,但1999年以来补办审批手续的,安置房屋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附件1规定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在套房安置时因户型限制,应该安置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不足半套的,实行货币补偿;超过半套的可以安置一套,超过应该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购置。
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50平方米安置,安置房屋总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格购置。独生子女按照2人计算。
第十五条违法建筑原则上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自行拆除的,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自本规定实施之后仍然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户籍人口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属地公安部门核实。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报属地公安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的户籍人口及分户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征收合法的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商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面积计入人均房屋面积。集体企业商业用房,其土地使用权参照同类地段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按照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工业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置换土地的,另行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十九条村集体管理用房、仓库、祠堂等房屋按照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围墙、猪牛栏等附属设施按照《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