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30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视情节进行责令补办拆迁手续、停止拆迁、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责令赔偿、罚款等处理:
㈠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
㈡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㈢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
㈣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产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限期交付安置住房,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周转过渡房,由房产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过渡房,可并处罚款。逾期仍不退还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两倍房屋租金,并由房产部门给予加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辱骂、殴打房产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产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代办费按国家规定执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等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未作规定的,由市房产、价格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提出,报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余府字[199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地段划分表
二、新余市城市临街店面拆迁征购价格表(略)
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
四、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费用标准
附件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地段划分表一类地段胜利路(含两侧,下同)、建设路(至渝水区公安分局)、站前西路、解放路、劳动南路、人民路、团结路、东风路、小北街。
二类地段赣新路(五一路口至沙土乡财政所)、劳动北路(至北湖路口)、北湖路(劳动南路至五一路)、竹山路、长青路、城南新钢生活区、沿江路、公园路、站前东路、校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