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0:06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在本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补偿同时进行补偿安置。
(六)对征收补偿依据的基础数据,按政务公开要求,由属地征收单位组织在征收区域居民组、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一周,无异议的方可最终确认;有异议的,重新复核或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十四、其它事项
(一)不履行协议及达不成协议的处理。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征收房屋中,对被征收人持有的住建(产权)、国土、规划、铁路、乡(镇)政府和村组织颁发的房照、批件、合同、协议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征收实施单位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组织调查鉴定;公安部门确定属于虚假证照的,依法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串联唆使、违反政策、枉法裁定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套取、骗取补偿款造成工期拖延和施工损失的,依据认定数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