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9:37作者:三水老师
——解决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同时将名单抄送移民户籍地公安机关。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解决迁移证变动或丢失人员的户口登记。
持迁移证未落户人员因迁入地情形发生变化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属实的,可以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回迁移证,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情况为其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丢失的,迁出地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应及时补开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