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9:37作者:才子老师
——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超过时限也应允许申报登记。3周岁以内的,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落户地派出所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超过3周岁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超过16周岁的,经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解决抚养弃婴户口登记。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过14周岁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系被拐卖儿童,同时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对确实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查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情况的,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少数通过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后,仍不能核实出生、亲子关系的,由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后,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员,由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组织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