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43作者:李一老师
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业经营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主城区(站前区、西市区和老边区纳入城市规划区域)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人是指市、区政府。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市、区政府设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