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43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九条 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区域内有照住宅平房和有照住宅楼房的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该区域范围内,同期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分别评估。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根据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供的同期被征收房屋区域范围内的类似住宅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确定。
(二)征收区域内有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重购商品住宅房屋价差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重购商品住宅房屋价差补贴=(征收区域内同期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征收区域内同期类似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同期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根据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供的同期被征收房屋区域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