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09:35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七条住宿人员不得改动宿舍内配置的宽带网络、通讯线路、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住宿人员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时须在值班室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时,由宿舍值班人员对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和设施进行验收,完好无损的方可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条在宿舍区进行维修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损坏物品及设施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区大型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环境及卫生
第三十二条住宿人员应经常清扫寝室内部卫生,卧具及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无关的杂物。
第三十二条禁止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禁止乱倒剩饭剩菜、随地吐痰,禁止向门前、窗外和楼道内倒水,禁止在楼道内洗头、洗脸、漱口及洗衣服等。
第三十三条日常生活垃圾应倒入垃圾桶内,均不得将垃圾直接清扫到门外。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室内、楼道、公共盥洗间及墙面上乱写、乱贴、乱画,禁止在门前窗外挂拖把扫帚等,禁止在宿舍楼道内晾晒衣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区饲养庞物。
第三十六条在宿舍区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做好施工场所的卫生工作,不得乱堆乱放材料用具,施工中不得影响同学正常通行,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需长期施工的应对施工场所和学生活动区进行隔离。
第三十七条爱护花卉苗木,禁止采折花苗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植被,禁止在绿化地上挖坑取土及倾倒垃圾,确需在绿化地上施工的事先应征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许可并在完工后一周内予以恢复。
第三十八条定期对寝室卫生进行检查,实行奖优罚劣。
第七章用水用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住宿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出现长流水、长明电现象。
第四十条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宿舍,水电使用实行量化管理,定额供应,超额部分由住宿人员自行负责。用水实行用后结算,用电实行预付款制。水电收费标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严禁私自增加用水用电设施和违章用水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