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14:23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