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5 17:19作者:王华老师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状况;
7、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的状况。
8、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方式
1、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实行一事一报,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统一送达市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2、报告资料中第2、4条应在事前半个月内请示报告市纪委,市纪委视状况予以回复;其余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上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组织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监督与纪律
1、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执行本制度的状况,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进行认真评议,同时理解各界监督。
2、党组织将执行本制度的状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察的主要资料,每年开展集中检查。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职责。
诫勉谈话制度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忙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透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务必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透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资料,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务必按通知的时间、地点理解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