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17:25作者:才子老师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扫黑除恶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4.乡扫黑办向区扫黑办报送并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5.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乡扫黑办报送并由区扫黑办负责人决定;扫黑办负责人的回避,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扫黑办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扫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
7.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日以内向扫黑办申请复议,扫黑办应当在收到复议中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8.在作出国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的扫黑办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扫黑办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查工作。
9.被决定回避的扫黑办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公务活动是否有效,由有关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10.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近烟亲”,包括配偶的父
母、兄弟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期,“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五、保密工作制度
1.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极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圆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积密文件。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设施,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2.档案资料保密。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