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17:25作者:王新老师
4.线索反馈。受理问题线索的机关将就线索处理与移送机关充分沟通,线索处理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至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线索移送单位,因索重大,复杂不能按时书面反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书面报请延长反馈时间,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质时对案件线素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周汇总、核对间题线索及处置情况。
5.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涉黑涉恶线素、“保护伞”及工作台账每周五向区扫黑办报送一次,并注明处置进展。按照涉黑线索上提一级、涉恶线索由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自行处置的原则,需要上提一级的线素报材料,不需要提级上报的只报台账。
6.线索交流。综治办建立由纪委、组织办、宣传办、派出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业务例会制度,每周定期集中交流疑难業件线索索,决定线素的查处单位查处方式,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分转相关单位组织查办证据确凿的线索,受理线索单位可边查边办,报区扫黑办备案。
7.线索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業人员通风报信;压、嗬、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子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回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应当遵守以下回避制度。
1.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料护人,诉讼代理人面译人员,勘验人入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近亲,包括与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