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四条 成立业主大会和产生筹备组的条件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产生方式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