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新老师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六)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七)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
(二) 负责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使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备案;
(三) 具体落实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 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 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五)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要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分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直接进入小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价格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规划工作,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改变房屋外立面、非法搭建等违法行为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