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三水老师
(二)连续欠缴物业服务费六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十二个月及以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书面承诺,自愿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在任期内积极为业主服务,保证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居(村)民委员会加具意见后,到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天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分期开发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和委员增补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物业的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未交付物业所占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比例为尚未交付物业的业主预留名额。
新一期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十五人。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换届筹备小组,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组长。筹备小组负责换届具体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