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0: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堰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为居民创造和保持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按合同有偿对物业进行管护、维修和为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指导全市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体制改革;
(四)负责管理市政府用于扶持物业管理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年检;
(六)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政园林、交通、公安、邮电、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入住率达到50%以上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