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0:07作者:王华老师
(七)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义务;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有效,决议事项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和业主、使用人代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与委托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开展经营活动:
(一)申请取得资质证书;
(二)取得营业执照;
(三)办理税务登记;
(四)申办《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
第二十条 一个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只能选聘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物业管理,住宅区业主不得自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的服务事项、服务要求和标准、服务费用、服务的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运行和管理;
(三)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四)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与行驶秩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