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9:59作者:李天扬老师
㈠践踏、占用绿地,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㈡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安装外墙防护设施,损毁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
㈢乱搭乱建,在房屋公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
㈣乱停乱放车辆;
㈤破坏绿化,损毁树木、园林艺术雕塑,影响景观;
㈥乱抛乱堆垃圾杂物,倾倒余土废渣,堆放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存放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㈦饲养禽畜;
㈧发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㈨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㈩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装修、维修、检修工程的,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协议范本由物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内容应当包括:
㈠装修、维修、检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期限;
㈡允许施工的时间;
㈢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㈣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㈤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㈥服务费用与违约责任;
㈦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有关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确保区内物业完好,工程垃圾应及时清理,工程完工后应清理好施工现场并恢复原状。
供水、供电单位人员及车辆应凭工作证件或车辆标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有关设施的抢修、检修、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有关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区内物业的,应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建筑物的维修责任明确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其他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房屋自有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维修;
㈡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负责维修;
㈢建筑物本体共有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负责维修;
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维修;
㈤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危及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维修。业主或使用人拒不维修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其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