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9:59作者:李一老师
㈠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㈢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㈣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㈤开发建设单位未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的;
㈥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㈦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擅自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㈧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服务责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缴,责令其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欠缴金额3‰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通过法律渠道追缴。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己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电梯、防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共用设施,是指物业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排水管道、窖井、化粪池、垃圾站(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