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54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九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提存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第五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保修金监管机构按规定的具体程序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返还保修金。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的;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承担维修费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的;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
第五十一条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住宅小区内进行公告。
第五十二条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住宅小区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区保修金缴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一)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
(二)位于同一社区或者位置靠近可以统一管理的小区;
(三)原有住宅物业界线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且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设施、设备相对独立的建筑物;
(六)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五十四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二)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三)订立一个管理规约;
(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终止前90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续约的应当续签合同。不续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至合同终止之日,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合同终止之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服务项目30日前,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将已经收取的超出服务期限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退还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