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整治,逐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由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区、仓储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物价、工商、邮政、广电、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