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不得借助业主委员会的影响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代表出席业主大会,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审议决定本小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