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02作者:王新老师
(一)对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用设施修缮不及时或者修缮质量不合格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私搭乱建房屋、设施,或者改变房屋、公用设施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有关规定的;
(五)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罚款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核。对承担的管理项目有l/3以上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物业管理企业,限期半年内达标;逾期仍不达标的,注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物业管理指标,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办公楼、商业楼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