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5作者:李一老师
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区共用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应当通过整治和完善配套设施,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细则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行为。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盘锦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和物业管理行业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 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