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0:03作者:三水老师
嘉峪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物业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政府各区、综治、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工商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所有新建小区全部实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促进物业服务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管局会同社区,遵循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根据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和社区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市规划局在选址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应予以明确,并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