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59作者:李一老师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业主投票权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记票)。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管理规约内容】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收益办法;
(三)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
(四)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